仪器共享

温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6 浏览量: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经2020年4月7日第6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温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 州 大 学

2020年4月26日            




温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经2010年9月1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20年4月7日第63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实现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持续发展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大型仪器主要是指单价或成套价值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已办理入库手续,设备性能和运行状况良好,运行环境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大型仪器,均需纳入学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平台,开展开放共享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学校统一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工作小组,指导和审核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事项。

第四条 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学院(中心)二级管理。国资处是学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政策制订、校级开放共享平台及网站的建设和维护,绩效考核等;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科技处负责组织符合入网条件的学校大型仪器,加入国家、省、市各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负责科研大型仪器相关的数据报盘工作。

第六条 计财处负责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收入统一管理和分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等工作。

第七条 申请使用大型仪器的单位和个人,需在学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平台上进行网上预约,不接受线下的开放共享服务。

第八条 大型仪器机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相应法律法规,合法合规提供服务。


第三章 有偿使用

第九条 有偿使用收费一般由技术服务、设备耗损、材料消耗、水电成本等费用构成。

第十条 大型仪器有偿使用,按国家或物价管理部门统一定价标准收费,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大型仪器所属单位根据运行成本定价,经国资处审核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一般根据校内、校外不同的用户类型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承担学校计划内的实验教学任务,不收取大型仪器有偿使用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不得私自收取现金。

第十二条 学校提取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收入的20%,余下的80%划归所在学院(中心),由学院(中心)统筹规划使用,其中劳务费支出不超过学院(中心)收入总额的50%。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收入分配,由学院(中心)按月汇总申请结算,国资处确认,送交计财处办理。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对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一定的表彰。对拒不承担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减少仪器设备经费投入并且实验室工作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原《温州大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行政2010177号)同时废止。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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