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温州大学关于做好2020年党费收缴、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2 浏览量:

各分党委(党总支):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校做好2020年党费按月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党费计算

1.2020年党费由各分党委(党总支)自行按今年3月工资基数计算党费(党费标准计算表详见附件1),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2.在职人员党费标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教工龄补贴-住房公积金-所得税-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子女统筹)×缴纳比例

缴纳比例:

工资收入(税后)≤3000,缴纳比例为0.5%

3000<工资收入(税后)≤5000,缴纳比例为1%

5000<工资收入(税后)≤10000,缴纳比例为1.5%

工资收入(税后)>10000,缴纳比例为2%

其中:

1人事代理人员党费参照在编人员计算。

2临聘工作人员党费计算为温州市最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010元)×缴纳比例。

3.关于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原则:一是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不兑现年终绩效的月份,每月以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交纳党费,年内一般不再变动;二是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兑现年终绩效的当月,按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基数计算,交纳党费超过1000元,可以1000元为交纳限额,自愿多交者不限。三是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中,不含个人所得税、“五险三金”等具体项目。

4.离退休人员党费标准=基本离退休费×缴纳比例

离退休费总额≤5000元,缴纳比例为0.5%

离退休费总额>5000,缴纳比例为1%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分党委(党总支)审定,报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二、党费收缴方式

1.党员应结合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自觉、主动、亲自、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

2.各分党委(党总支)按月做好汇总工作,须在每月20日至25日完成三项工作:1)将收缴党费存入党委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党费账户,校计财处不接受现金);(2)凭中国建设银行党费现金缴款单到校计财处开具收据联;(3)上交结存表和登记表(见附件23)。结存表和登记表纸质版一式三份,需经手人、分党委(党总支)书记签字,加盖分党委(党总支)印章,其中两份报送至计财处谢倩倩老师(南校行政楼311A)处,本单位留存一份。电子版请发送至组织部邮箱wdzzb@wzu.edu.cn

3.“对账联”、“收据联”、《温州大学党员党费收缴情况登记表》及《温州大学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中的收支情况要做到四相符。

4.党费缴纳账户:

1)温州大学党委党费专用户名:中共温州大学委员会党费专户;

2)帐号:33001628750053000327

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温州高教支行;

4)交款人:分党委(党总支)名称+经办人姓名+某年某月党费

5)款项来源:      月党费

三、党费管理和使用

1.目前我校各基层党组织的党费结余较多,各分党委(党总支)要提高党费管理使用的规范化水平,特别是要规范、及时、有效地使用专项补缴返还给基层的党费,积极开展党员教育、主题党日等活动,提高党费返还的使用率,增强支部组织力。

2.各基层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党费收缴、使用工作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

3.关于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按照《温州大学党员教育活动经费使用暂行办法》(组发〔201714号)(见附件4)执行。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党费报销审核,严格审批。

202011日起,每次党费报销时使用《普通党费使用审批单》(附件5)。2020年党费经费报销截止时间为20201115日。

四、其他说明

1.离退休党员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参照《温州大学离退休党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温大党委〔20189号)执行。

2.具体联系人

1)校党委组织部:陈煜老师(南校区行政楼817B办公室),86598033

2)校计划财务处:谢倩倩老师(南校区行政楼304办公室),86599397

 

附件:

1.党费标准计算表

2.温州大学党员党费收缴情况登记表

3.温州大学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

4.《温州大学党员教育活动经费使用暂行办法》(组发〔201714号)

5.《普通党费使用审批单》

 

 

中共温州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20330


    附件1:党费标准计算表.xlsx 

    附件2:党员党费收缴情况登记表.xls

    附件3:党费收支、结存表.xls 

    附件4:定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党员教育活动经费使用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组发〔2017〕1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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